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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怎么用,涉税处理大不同

       客户来了,泡杯茶,非常正常的接待礼节。


  客户走了,送一盒当地非常有名的精美茶叶,这是礼尚往来。


  中国人爱喝茶,自古以来,茶文化源远流长。


  公司开会,会务人员都会给开会的领导和员工泡上一杯茶。


  公司举行活动,礼品也可能是一盒茶叶。


  上班第一件事,泡杯茶,这是一天工作的必备。


  你问我公司买了茶叶怎么入账,涉税处理如何做?这答案还真不一定,发票是形式,用途是实质,实质重于形式,形式结合实质。


  不管怎么处理,得有理有据,至少首先的把自己说通,不然怎么在检查的时候如何说服他人。就像上面说的那些种种情况,都涉及不同的处理方式,这里就个人理解分析如下。


  1 内部消费


  「1」外购茶叶用于内部消费,比如放在茶水间供员工饮用。


  此时属于职工福利,福利费对应的进项税本身就不能抵扣,因此,无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职工个人没有可量化的所得,因此无须并入工资薪金交纳个税。


  「2」如果放在会议室消耗,计入办公费、会议费均可,可以抵扣进项税。


  实践中,上述两种情况都是职工在单位消耗了,一个是专用于职工休息的茶水间饮用,一个是直接用于办公用,其实很容易混淆一起。


  那么财务核算就需要必须匹配好实质性要件。比如你如果计入办公费也抵扣了进项税,而你后面千万不要附一个购买茶水间茶叶的内部申请审批单据。这就自相矛盾了,拿出来看着也说不过去啊。


  「3」过节或者公司搞活动时候发给职工,属于职工福利,无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此情形下由于职工个人取得可量化的实物所得,因此应该并入工资薪金交纳个税。


  2 外部消耗


  「1」用于赠送客户,一般来说应做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购买茶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实践中也有人认为,外购的礼品送给客户并非无偿,商业目的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不应该视为销售,直接作为业务招待费即可,当然不得抵扣进项税。


  比如皖国税函[2009]105号就如是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当然其实主流意见还是应该视同销售的。


  津国税外[1998]43号 外购商品做为礼品赠送,原则上应该交纳增值税。但要视企业是否先期抵扣了进项税金。若将进项税金进行了抵扣,则应该征税;若没有抵扣进项税金,则可从宽掌握暂不征税,企业可按交际应酬费处理。


  天津国税的做法比较灵活,解决了是视同销售和进项转出的矛盾。


  如果赠送对象是公司,无须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赠送对象是自然人,应该涉及代扣代缴个税。


  「2」外购茶叶用于在办公室招待客户用,应该涉及哪些税种?这里其实又可以做不同的理解。


  直接处理为办公费用,进项税可以抵扣,要取得专票;当然也不产生个税;


  直接处理为业务招待费,由于所有权没有转移,应该无须视同销售,不可以抵扣;不产生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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