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虚构工作经历欺骗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是否可以解除?

【案例】某公司通过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张某前往应聘,并提交从事多家企业销售主管的简历。企业对张某工作经历相当满意,于是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聘用张某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三个月。两个月后,企业发现张某的销售业绩差,对张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企业对张某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张某所说的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于是,企业当即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张某认为企业即时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司开除自己,公司应该给予经济补偿。于是双方发生争议。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员工欺骗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张某欺骗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张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虚构担任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因此,张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无效劳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十八条做出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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