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需携带以下材料 :
1、《青岛市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初诊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受伤害职工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非参保单位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
(2)属于机动车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
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限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认定工伤所需的证明材料。
填表说明 :
1、 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单位工会组织;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
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 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
实际接触时间填写。
4、 事故经过应当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及伤害部位和程
度。
5、 受伤害职工或直系亲属意见栏内应写明所填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签
字应加印手印。直系亲属签字的应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 用人单位意见栏内应写明所填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加盖单位公章。
7、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