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青岛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特需人才入市落户实施细则

青岛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特需人才入市落户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0-11-18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青发〔2008〕1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特需人才(以下简称高技能人才)的落户受理工作,其中,非城镇人口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员到市公安局办理,城镇人口由引进人才单位到落户所在区公安局办理。
 
受理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引进到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工作,属在职工人身份,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成年未婚子女(18周岁以上未婚且在当地无职业的子女,不包括离婚或丧偶的成年子女)均可申请入市落户:
(一)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
(二)我市重大项目、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且能突破科研关键技术或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高技能人才;
(三)虽不具备青岛市落户年龄和学历条件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本人的专业技能、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产业发展方向一致,且持《青岛市居住证》满三年以上仍被同一单位聘用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用人单位负责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入市落户书面申请。
 
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五条 凡符合高技能人才引进受理范围和条件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后,由用人单位到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香港中路17号)市劳动保障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提报以下材料:
1、《青岛市引进高技能人才情况申报表》和《青岛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入市落户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2、 引进人才获奖证书或个人有关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申请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引进人才签订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截止至申请上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5、引进人才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婚子女需随迁的,需同时提供:①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随迁配偶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④成年未婚子女的,须提供未婚、无业证明);
6、落户住址证明(引进人才的房屋产权证,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的需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实地核实评估,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研究审定。
第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审定的意见,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用人单位持《青岛市引进高技能人才入市落户登记表》到市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根据《办法》规定,高技能人才应该享受的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到市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附  则
第九条 崂山、黄岛、城阳和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的高技能人才入市落户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官方微信公众号